中华人 民共和 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 布WS/T 433—2023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改进医务人员静脉治疗护理技术操作的需要 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WS/T 433-2013《静脉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与WS/T 433-2013相比,除结构调整和 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WS/T 623《全血和成分血使用》(见第2章);
——修改了输液港(植入式给药装置)、药物渗出、药物外渗的定义(见3.4、3.7、3.8,2013年版 的3.4、3.7、3.8);
——修改了患者身份识别的描述(见6.1.1,2013年版的6.1.1);
——修改了穿刺及维护时皮肤消毒剂的要求(见6.1.8,2013年版的6.1.8);
——修改了评估穿刺部位皮肤情况和静脉条件后对导管选择的要求(见6.2.2,2013年版的6.2.2);
——修改了一次性静脉输液钢针、外周静脉留置针使用的要求(见6.2.3、6.2.4,2013年版的6.2.3、 6.2.4);
——删除了外周静脉穿刺、PICC穿刺敷料外操作者签名的要求(见2013年版的6.3.1.2 e)、6.3.2.1 g));
——修改了测量双侧臂围的要求(见2013年版的6.3.2.1 c)) ;
——删除了PICC穿刺步骤中铺巾的要求(见2013年版的6.3.2.1 d)) ;
——删除了“实施静脉穿刺,见回血后降低角度进针少许,固定针芯,送入外套管,退出针芯,将 导管均匀缓慢送入预测量的刻度”(见2013年版的6.3.2.1 f)) ,改为“静脉穿刺宜采用塞 丁格技术,操作成功后,缓慢送入导管至预测量长度 ”(见6.3.2.1 h)) ;
——修改了肠外营养存放温度的要求(见6.4.3.4,2013年版的6.4.3.4);
——修改了经PVC输注药物前确定导管在静脉管腔内的要求(见6.5.1.1,2013年版的6.5.1.1);
——修改了不同输液装置封管液的容量要求及封管液的选择(见6.5.1.4,2013年版的6.5.1.4、 6.5.1.5);
——修改了敷料更换每日观察内容的要求(见6.5.2.1,2013年版的6.5.2.1);
——修改了输液器选择、输液接头消毒的要求(见6.6.1、6.6.7,2013年版的6.6.1、6.6.7); ——修改了附加装置的描述(见6.6.5、6.7.4,2013年版的6.6.5、6.7.4);
——修改了外周静脉留置针拔除的时间、静脉导管拔除后穿刺点密闭的要求(见6.8.2、6.8.4,2013 年版的6.8.1、6.8.4) ;
——修改了发生静脉炎时患肢的要求(见7.1.2,2013年版的7.1.2);
——修改了抗肿瘤药物防护中溢出包内物品及配药时佩戴手套材质的要求(见8.2.2、8.2.3,2013 年版的8.2.2、8.2.3);
——修改了抗肿瘤药物防护的环境要求(见8.2.2,2013年版的8.2.2)。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护理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国家卫生健 康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 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护理学会、北京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湖南省肿瘤医院、北 京大学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四川大学华 西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欣娟、孙红、孙文彦、李旭英、杨宏艳、金静芬、汪晖、蒋艳、李峥、史铁 英。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 于本标准。
将各种药物(包括血液制品)以及血液,通过静脉注入血液循环的治疗方法,包括静脉注射、静脉 输液和静脉输血;常用工具包括:注射器、输液(血)器、一次性静脉输液钢针、外周静脉留置针、中 心静脉导管、经外周静脉置入中心静脉导管、输液港以及输液附加装置等。
经锁骨下静脉、颈内静脉、股静脉置管,尖端位于上腔静脉或下腔静脉的导管。3.3 经外周静脉置入中心静脉导管 peripherally inserted central catheter
经上肢贵要静脉、肘正中静脉、头静脉、肱静脉,颈外静脉(新生儿还可通过下肢大隐静脉、头部 颞静脉、耳后静脉等)穿刺置管,尖端位于上腔静脉或下腔静脉的导管。
完全植入人体内的闭合输液装置,包括尖端位于腔静脉的导管部分及埋植于皮下的注射座。
在执行医疗、护理操作过程中,防止一切微生物侵入机体,保持无菌物品及无菌区域不被污染的技 术。
带有血管内导管或者拔除血管内导管48h内的患者出现菌血症或真菌血症,并伴有发热(体温> 38℃) 、寒颤或低血压等感染表现,除血管导管外没有其他明确的感染源。实验室微生物学检查显示:外周静脉血培养细菌或真菌阳性;或者从导管段和外周血培养出相同种类、相同药敏结果的致病菌。
在药物配置及使用过程中,药物意外溢出暴露于环境中,如皮肤表面、台面、地面等。
将感知电极经外周血管置入心腔并放置在心腔内某一部位后记录到的局部心脏电活动。
5.2 实施静脉治疗护理技术操作的医务人员应为注册护士、医师和乡村医生,并应定期进行静脉治疗 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及技能培训。
5.3 PICC 置管操作应由经过 PICC 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考核合格且有 5 年及以上临床工作经验的 操作者完成。
6.1.1 所有操作应执行查对制度并对患者进行两种及以上方式的身份识别,询问过敏史。
6.1.2 穿刺针、导管、注射器、输液(血)器及输液附加装置等应一人一用一灭菌,一次性使用的医 疗器具不应重复使用。
6.1.3 易发生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的高危病区宜选用一次性安全型注射和输液装置。
6.1.4 静脉注射、静脉输液、静脉输血及静脉导管穿刺、维护和拔管应遵循无菌技术操作原则。
6.1.5 操作前后应执行 WS/T 313 规定,不应以戴手套取代手卫生。
6.1.6 置入 PVC 时宜使用清洁手套,置入 PICC 时宜遵守最大无菌屏障原则。
6.1.9 消毒时应以穿刺点为中心擦拭,至少消毒两遍或遵循消毒剂使用说明书,待自然干燥后方可穿刺。
6.1.10 置管部位不应接触丙酮、等有机溶剂,不宜在穿刺部位使用抗菌油膏。
6.2.1 评估患者的年龄、病情、过敏史、静脉治疗方案、药物性质等,选择合适的输注途径和静脉治 疗工具。
6.2.2 评估穿刺部位皮肤情况和静脉条件,在满足治疗需要的情况下,宜选择管径细管腔少的导管。
6.2.3 一次性静脉输液钢针可用于单次给药,腐蚀性药物、刺激性药物不应使用一次性静脉输液钢针。
6.2.4 外周静脉留置针宜用于短期静脉输液治疗,不宜持续静脉输注具有刺激性或发疱性的药物。
6.2.5 PICC 宜用于中长期静脉治疗,可用于任何性质的药物输注,不应用于高压注射泵注射造影剂 和血流动力学监测(耐高压导管除外)。
6.2.6 CVC 可用于任何性质的药物输注、血流动力学的监测,不应用于高压注射泵注射造影剂(耐 高压导管除外)。
6.2.7 PORT 可用于任何性质的药物输注,不应使用高压注射泵注射造影剂(耐高压导管除外)。
d) 如为外周静脉留置针则固定针芯,送外套管入静脉,退出针芯,松止血带;
a) 宜选择上肢静脉作为穿刺部位,避开静脉瓣、关节部位以及有疤痕、炎症、硬结等处的静脉;
d) 接受乳腺癌根治术和腋下淋巴结清扫术的患者应选健侧肢体进行穿刺,有血栓史和血管手术史 的静脉不宜进行置管;
e) 一次性静脉输液钢针穿刺处的皮肤消毒范围直径应≥5cm,外周静脉留置针穿刺处的皮肤消毒 范围直径应≥8cm,应待消毒液自然干燥后再进行穿刺;
c) 宜用超声评估穿刺血管走形、深度、直径等,选择导管/静脉管径比≤45%的导管。
d) 指导患者配合操作,患者取舒适,手臂外展与躯干呈 45 °~90 ° , 测量双侧臂围和预置 管长度;
i) 抽回血,确认导管位于静脉管腔内,冲封管后应选择透明或纱布类无菌敷料固定导管,敷料外 应注明日期;
l) 应记录穿刺静脉、穿刺日期、导管刻度、导管尖端位置等,测量双侧上臂臂围并与置管前对照。
a) 接受乳腺癌根治术或腋下淋巴结清扫的术侧肢体、锁骨下淋巴结肿大或有肿块侧、安装起搏器 侧不宜进行同侧置管;患有上腔静脉压迫综合征的患者不宜进行置管;
b) 宜选择肘部或上臂静脉作为穿刺部位,避开肘窝、感染及有损伤的部位;新生儿还可选择下肢 静脉、头部静脉和颈部静脉;
6.4.1.3 推注刺激性、腐蚀性药物过程中,应注意观察回血情况,确保导管在静脉管腔内。
6.4.2.2 输液过程中,应定时巡视,观察患者有无输液反应,穿刺部位有无红、肿、热、痛、渗出等表现。
6.4.2.3 输入刺激性、腐蚀性药物过程中,应注意观察回血情况,确保导管在静脉管腔内。
配好的肠外营养标签上应注明科室、病案号、床号、姓名、药物名称、剂量、配制日期和时间。
6.4.4.2 输血前和床旁输血时应分别双人核对输血信息,无误后才可输注。
6.5.1.1 经 PVC 输注药物前应确定导管在静脉管腔内;经 PICC 、CVC、PORT 输注药物前宜通过回 抽血液确定导管在静脉管腔内。
6.5.1.3 给药前后宜用生理盐水脉冲式冲洗导管,如果遇到阻力或者抽吸无回血,应进一步确定导管 通畅性,不应强行冲洗导管。
6.5.1.4 输液完毕应用导管容积加延长管容积 1.2 倍以上的生理盐水或肝素盐水正压封管。PORT 可 用 100U/mL 肝素盐水,PICC 及 CVC 可用生理盐水或 10U/mL 肝素盐水。
6.5.1.5 连接 PORT 时应使用专用的无损伤针穿刺,持续输液时无损伤针应每 7d 更换一次。
6.5.2.2 无菌透明敷料应至少每 7d 更换一次,无菌纱布敷料应至少每 2d 更换一次;若穿刺部位发生 渗液、渗血时应及时更换敷料;穿刺部位的敷料发生松动、污染等完整性受损时应立即更换。
6.6.3 输注的两种不同药物间有配伍禁忌时,在前一种药物输注结束后,应冲洗或更换输液器,并冲 洗导管,再输注下一种药物。
6.6.4 使用输血器时,输血前后应用无菌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连续输入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应 在前一袋血输尽后,用无菌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输注下一袋血液。
6.6.5 输液附加装置包括三通、延长管、输液接头、过滤器等,应尽可能减少输液附加装置的使用。
6.6.7 经输液接头(或接口)进行输液及推注药液前,应使用消毒剂多方位用力擦拭各种接头(或接 口)的横切面及外围并待干。
6.7.1 输液器应每 24h 更换 1 次,如怀疑被污染或完整性受损时应立即更换。
6.7.3 输液附加装置应和输液装置一并更换,不使用时应保持密闭状态,其中任何一部分的完整性受 损时都应及时更换。
6.7.4 外周静脉留置针附加的输液接头宜随外周静脉留置针一起更换;PICC 、CVC 、PORT 附加的 输液接头应至少每 7d 更换 1 次;输液接头内有血液残留、完整性受损或取下后,应立即更换。
6.8.1 应监测静脉导管穿刺部位,并根据患者病情、导管类型、留置时间、并发症等因素进行评估, 尽早拔除。
6.8.4 静脉导管拔除后应检查导管的完整性,PICC 、CVC 还应保持穿刺点密闭 24h。
7.1.1 应拔除 PVC,可暂时保留 PICC;及时通知医师,给予对症处理。
7.2.1 应立即停止在原部位输液,抬高患肢,及时通知医师,给予对症处理。
7.2.2 观察渗出或外渗区域的皮肤颜色、温度、感觉等变化及置管侧关节活动和远端血运情况并记录。
7.3.1 可疑导管相关性静脉血栓形成时,应抬高患肢并制动,不应热敷、按摩、压迫,立即通知医师 对症处理并记录。
7.3.2 应观察置管侧肢体、肩部、颈部及胸部肿胀、疼痛、皮肤温度及颜色、出血倾向及功能活动情况。
7.4.2 确认导管堵塞时,PVC 应立即拔除,PICC 、CVC、PORT 应遵医嘱及时处理并记录。
可疑导管相关性血流感染时,应立即停止输液,拔除PVC ,暂时保留PICC 、CVC、PORT,遵医嘱 给予抽取血培养等处理并记录。
7.6.1 发生输液反应时,应停止输液,更换药液及输液器,通知医师,给予对症处理,并保留原有药 液及输液器。
7.7.1 发生输血反应立即减慢或停止输血,更换输血器,用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畅,通知医师给予对 症处理,保留余血及输血器,并上报输血科。
7.8.1 发生皮肤损伤时,应分析原因对症处理,不应在穿刺部位涂抹外用药膏。
8.2.1 抗肿瘤药物配制区域应为相对独立空间行业新闻,宜在 II 级或 III 级垂直层流生物安全柜内配制。
8.2.2 使用抗肿瘤药物的环境中宜配备溢出包,内含防水隔离衣、一次性口罩、橡胶/丁腈手套、面 罩、护目镜、鞋套、吸水垫及垃圾袋等。
8.2.3 配药时操作者应戴双层手套(内层为 PE 手套,外层为橡胶/丁腈手套)、一次性口罩;宜穿 防水、无絮状物材料制成,前部完全封闭的隔离衣;可佩戴护目镜;配药操作台面应垫以防渗透吸水 垫,污染或操作结束时应及时更换。
8.2.4 给药时,操作者宜戴双层手套和一次性口罩;静脉给药时宜采用全密闭式输注系统。
b) 应立即标明污染范围,粉剂药物外溢应使用湿纱布垫擦拭,水剂药物外溅应使用吸水纱布垫吸 附,污染表面应使用清水清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