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9月30日仁智股份(002629)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2020 年至 2021 年,仁智股份与深圳市鸿博中益实业有限公司(2022 年 9 月 变更为深圳市锦绣鸿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中益)、深圳市润合新材料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合新材料)、深圳市壹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壹品新能源)因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发生资金往来。其中 2020 年 1-6 月累计发生 额 2,543.95 万元,2020 年累计发生额 7,061.03 万元,2021 年 1-6 月累计发生额 5,067.60 万元。 仁智股份实控人、董事陈泽虹代理运营案涉期间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参与该业务的经营决策,管控前述三家公司与该 业务相关的人员、资金。前述三家公司属于陈泽虹能重大影响的法人。仁智股份 与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 披露》第三条第一款所述“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 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的情 形。同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也符 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证监会 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所述“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 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的情形,属于仁智股份的关联方,仁智股份与 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 2020 年、2021 年发生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 属于关联交易。 仁智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的关联关 系情况及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 2020 年半年报公司动态、2020 年年报、2021 年半年报中 披露。仁智股份时任董事陈泽虹组织实施了前述关联交易,时任董事长温志平、时任总裁陈曦未能充分关注上述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未能保证公司及时披露,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仁智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一、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二、对陈泽虹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对温志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四、对陈曦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