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法院帮我讨回了工资,我终于能安心了。”近日,解了愁“薪”事的王某激动地对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法官程海峰说。
2023年,年过六旬的王某在陈某承包的建筑工地上浇筑混凝土,工程完工后,经结算,陈某需支付王某劳务费1.8万元,但陈某未当即支付,而是向王某出具了欠条。此后,王某多次找陈某讨要无果,便将其诉至崇阳法院。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因该案涉农民工工资,崇阳法院高度重视,程海峰立即联系陈某。在程海峰的调解下,陈某答应在年底前将款项结清,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然而,陈某并未兑现自己的承诺,王某便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通过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陈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陈某以拒接电话、隐匿行踪等方式逃避执行。执行干警连续多次到陈某家中查找,都未发现其下落,其家人也声称陈某未曾回家。
在一次到陈某家中查找时,执行干警留意到其家中庭院里停有一辆轿车,遂到交警部门查询该车行驶轨迹,发现该车近期曾到过崇阳县城。
近日,执行干警果断出击,将躲在家里的陈某找到。程海峰当即严肃告知陈某,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不履行将面临的法律后果。经释法明理,陈某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当场履行了给付义务。
长江禁捕,功在当下,利在千秋。然而,总有不法分子甘冒风险非法捕捞。等待他们的,除刑事处罚外,还有生态修复的民事赔偿责任。3月13日,武汉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徐某等3名被告在2022年4月至9月,使用蓄电池、电抄网、逆变器等组成的电鱼工具,在长江嘉鱼段白沙洲水域非法以电能结合网具的方式捕捞水产品,并贩卖给王某等3人。其间共捕捞渔获物57次,约4000千克,非法获利8.6万余元。
经评估机构评估,徐某等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水生物资源直接损失(成鱼损失量)1.77万余千克,间接损失(幼鱼损失量)2384万余尾。受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委托,武汉市宏新渔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各项损失进行测算,共计35万余元。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赔偿金履行方式、部分被告未出售非法渔获物牟利是否应减轻赔偿责任等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及辩论。合议庭充分听取诉辩双方意见及鉴定人的意见后,对检察机关提起的事实及诉讼请求予以确认。
通过庭审,6名被告最终认识到自身过错,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在法院的主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就调解意向达成一致,当庭签订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明确了6名被告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划分了6名被告的内部责任份额,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矛盾化解在前。考虑到多名被告家庭困难的现实、诚恳悔过的态度及积极整改的决心等综合因素,在合议庭的组织下,双方形成了分期支付赔偿金的初步调解方案。
通过旁听庭审,我充分感受到湖北法院秉承绿色司法理念,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方面的力度和决心。希望司法机关继续不断加大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积极探索创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举措新闻资讯,为长江大保护持续提供坚强法律保障。
保护长江是每个公民的职责,要加强源头治理、扩大宣传范围、加大惩处力度,让保护理念深入人心、保护方式多种多样、保护成效持续提升。
本案中,被告与公益诉讼人当庭达成和解,调解协议还专门约定被告可通过购买碳汇等替代性修复方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既有利于维护长江生态环境,又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实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3月14日上午,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尚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30余家市直单位100余名党员干部现场观摩旁听审理。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相关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人做最后陈述,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执法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下一步,丹江口法院将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坚持用好身边“活教材”,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免疫力”,筑牢拒腐防变“防火墙”,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贡献司法力量。
近日,安陆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波林率李店人民法庭全体干警前往李店镇米粉产业园区,在湖北源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挂牌“司法服务重点企业”。
安陆法院通过建立法庭和重点企业挂点联系制度,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积极回应辖区企业的多元化司法需求,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让企业更有信心、更有保障。
为进一步发挥部门联动优势,更好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助推抚养费纠纷源头化解,近日,仙桃法院联合市民政局、市妇联在市民政局揭牌成立仙桃市抚养费一站式司法确认中心。
仙桃法院将加强与市民政局、市妇联协调联动,不断巩固解纷成果,健全完善长效机制,促进婚姻家事纠纷及早发现、多元化解、源头预防,努力打造家事纠纷源头治理、实质化解的“仙桃样板”。